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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被告星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佑輔、田玉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05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佑輔、田玉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5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沈志元
被 告 星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莊佑輔
被 告 田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