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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1號羅惠東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訴字第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惠東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01號返還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