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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05號陳仕修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1年度抗字第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陳仕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抗字第305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准為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陳仕修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05號
抗 告 人 陳仕修
相 對 人 JD United Holdings Limited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Sun Yang(孫瑒)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邱韋智律師
戴廷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22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本件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