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76號相對人章世璋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劉啟烈、李敦仁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167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章世璋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劉啟烈、李敦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676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章世璋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劉啟烈、李敦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陳淑芬
相 對 人 章世璋即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劉啟烈
李敦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