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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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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931號徐有福(即徐來金之繼承人)之112年1月30日囑託變賣股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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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庚字第110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有福(即徐來金之繼承人)之112年1月30日囑託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93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美光(即徐來金之繼承人)、徐美月(即徐來金之繼承人)、徐有得(即徐來金之繼承人)、徐有福(即徐來金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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