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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劉曉威(即劉建銘之繼承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曉威(即劉建銘之繼承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鮑文潔(即劉建銘之繼承人)、劉曉平(即劉建銘之繼承人)、劉曉威(即劉建銘之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宣示判決筆錄(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106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鮑文潔(即劉建銘之繼承人)
劉曉平(即劉建銘之繼承人)
劉曉威(即劉建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建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4,773元,及其中新臺幣213,594元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建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24,7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