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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63號相對人王俊雄、相對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俊雄、相對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昭仁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函 稿 代 碼:D048-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溫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1663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王俊雄、相對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俊雄、相對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昭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66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俊雄、相對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俊雄、相對人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昭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王俊雄
珏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為駿(原名:王建平)
陳兆民
楊雅堤(原名:楊蕙華)
相 對 人 歐蒂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鄭永松
毛昭仁
林雲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