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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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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金明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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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金明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金明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認可錢正洋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收養李○○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金明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金明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認可錢正洋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收養李○○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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