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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王安石、宋慧喬、葉世銘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治109重附民字第4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安石(原名王宗貞)、宋慧喬(原名宋芷妍、宋亞芝)、葉士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王安石(原名王宗貞)等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安石(原名王宗貞)、宋慧喬(原名宋芷妍、宋亞芝)、葉士銘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股別:治股
書記官:温偲含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