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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1號飛力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布萊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09年度消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飛力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布萊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消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飛力高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布萊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魏欣怡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複 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被 告 飛力高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安德生
法定代理人 布萊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