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3028號李鎮宇(即李華文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金娣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30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鎮宇(即李華文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金娣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028號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鎮宇(即李華文繼承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