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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29號詹艾力(Jamshaid Khalid)之開庭通知書、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婚字第3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艾力(Jamshaid Khalid)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29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詹艾力(Jamshaid Khalid)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1時45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