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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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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174號楊秉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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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水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秉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174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秉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劉繼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秉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股       別:司水股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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