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張靜誼、岑林阿鑾、林汶陵之陳報狀繕本及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函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靜誼、岑林阿鑾、林汶陵之陳報狀繕本及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曾春蓮、張文興、張靜誼、張鳳梅、方玉蘭、***(即張敏德之遺產管理人)、張永宏、張素貞、林彬誠、林榮明、岑林阿鑾、林汶陵、彭大成、彭家容、王桃、林仁德、林仁忠、林滂祥、林淑貞、林許馮陣、林孝良、林孝宗、林宗光、林苓芬、林淑芬、張嘉祥(即張崑生之繼承人)、張筱郁(即張崑生之繼承人)、張秀艷(即張崑生之繼承人)、周呂阿月、樓王碧、呂牽治、游莉娟、林松夫(即林張寶月之繼承人)、林清潭(即林張寶月之繼承人)、林清涼(即林張寶月之繼承人)、林清泉(即林張寶月之繼承人)、林德興、呂福全、顏舜娟、顏舜韶、顏仁邦、鄭進盛、張永泰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及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庭函內容:本件訴訟程序溯自111年10月06日(張敏德繼承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日)當然停止。

股       別:秋股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