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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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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00號陳茂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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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0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茂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00號給付扶養費利息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茂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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