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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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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吳聰周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25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1年11月28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2月7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2月29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2年1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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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聰周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25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1年11月28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2月7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2月29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2年1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25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1年11月28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2月7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2月29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12年1月1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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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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