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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92號吳家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1簡字第289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家慶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892號吳家慶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家慶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家慶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