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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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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92號吳家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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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1簡字第289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家慶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892號吳家慶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家慶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家慶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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