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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74號李志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訴字第50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志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7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志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李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