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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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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洪富珠之開庭通知書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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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富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
    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洪富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分別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
    40分、112年6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
         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洪富珠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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