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林天龍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天龍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卓聖傑
送達代收人 卓聖傑
被 告 芙芮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天龍
黎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