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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2號汪鍵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汪鍵均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2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汪鍵均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04月12日開言詞辯論庭,因故改期為中華民國112年04月11日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秋股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