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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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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林筑芮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7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11日民事補正陳報狀、111年12月9日民事聲請狀、111年12月15日聲請變更期日狀、111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112年1月5日聲請變更期日狀、112年1月5日陳報狀、112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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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筑芮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7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11日民事補正陳報狀、111年12月9日民事聲請狀、111年12月15日聲請變更期日狀、111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112年1月5日聲請變更期日狀、112年1月5日陳報狀、112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7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11日民事陳報狀、111年11月11日民事補正陳報狀、111年12月9日民事聲請狀、111年12月15日聲請變更期日狀、111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112年1月5日聲請變更期日狀、112年1月5日陳報狀、112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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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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