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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4號葉水珠之發還保證金(通知繼承人陳報帳戶)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開108訴字第95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葉水珠發還保證金通知陳報帳戶函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年度訴字第954號洪堃棋殺人未遂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葉水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發還保證金通知陳報帳戶函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股別: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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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院忠刑開108訴954字第1120000464號函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