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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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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洪本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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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本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本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被   告 張月香  
      洪本智  
      洪本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洪文心 
      洪文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6,624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4小段000地號土地(A地)
公同共有1,000,000分之9,505
5分之1
976,512元(計算式:478,602元×1,073.3平方公尺×9,505/1,000,000×1/5=976,512)
2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4小段000地號土地(B地)
公同共有100,000分之531
5分之1
2,213元(計算式:311,000元×6.7平方公尺×531/100,000×1/5=2,213)
3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4小段000建號建物(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0號0樓)
公同共有2分之1
5分之1
437,899元(計算式:4,378,991元×1/2×1/5=437,899)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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