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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洪本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本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本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被 告 張月香
洪本智
洪本仁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洪文心
洪文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6,624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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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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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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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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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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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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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4小段000地號土地(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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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000,000分之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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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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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512元(計算式:478,602元×1,073.3平方公尺×9,505/1,000,000×1/5=97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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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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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4小段000地號土地(B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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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00,000分之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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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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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元(計算式:311,000元×6.7平方公尺×531/100,000×1/5=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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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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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4小段000建號建物(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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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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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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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99元(計算式:4,378,991元×1/2×1/5=43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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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