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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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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吳國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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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國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國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
112年1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戴宇弘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唯禮 
        吳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聲明
被告
子編號
請求權基礎
請求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先位聲明
被告羅唯禮、吳國成連帶
1-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
財產上損害
60萬元
1-2
民法第216條
利息損失
6萬元
1-3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精神慰撫金
12萬元
合計
78萬元
2
備位聲明
被告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1
民法第179條
60萬元
2-2
民法第182條第2項
18萬元
合計
78萬元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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