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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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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723號陳志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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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72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馬君瀛
被   告 陳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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