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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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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19號相對人季鐵男即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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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1719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季鐵男即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719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季鐵男即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玉虹  
相  對  人  季鐵男即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
                姜秉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四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參拾萬元,就相對人季鐵男即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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