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吳文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文之調查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文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3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