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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4號區璞之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秋111單禁沒字第9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區璞之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4號區璞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區璞之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區璞之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834號、109年度緩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無法完全析離之白色菸捲貳支沒收銷燬。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