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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號姚淑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姚淑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姚淑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被 告 姚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