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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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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號姚淑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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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2年度訴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姚淑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姚淑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廖克修
被   告 姚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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