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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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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1號陳平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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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重訴字第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平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83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平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831號
原      告  曾子涓  
            陳亭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陳平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l樓、地下1層、地下2層房屋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0○號建物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柒仟伍佰元($2,537,500),及均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各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87,500)。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陸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柒仟伍佰元($2,537,500),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原告於所命各期給付到期部分,每期以新臺幣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以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87,500)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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