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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00號魏萬龍、楊若喬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律111附民字第110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魏萬龍、楊若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1100號楊耀福等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魏萬龍、楊若喬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股 別:律股
書記官:王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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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2023084950pdf
- 發布日期:112-01-12
- 更新日期:112-0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