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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號何富豪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訴字第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富豪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6號翁祖天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應受送達人何富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富豪
具 保 人 陳浩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浩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