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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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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號何富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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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訴字第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富豪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6號翁祖天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應受送達人何富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富豪 
具 保 人 陳浩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浩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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