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施啟銘、施曉雯之起訴狀、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施啟銘、原告施曉雯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施啟銘、原告施曉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施啟銘、原告施曉雯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