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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242號賀鳴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凡111聲判字第24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賀鳴鐸之刑事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判字第242號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賀鳴鐸(遷出國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股別:凡
書記官林妙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
111年度聲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賀錫敬
代 理 人 許永欽律師
林于斟律師
吳宗穎律師
被 告 賀鳴鐸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中華民國111 年8 月24日111 年度上聲議字第7035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3590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