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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48號黃宜薇(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原告黃玉卿(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原告黃才峻(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1年度訴字第5748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748號給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宜薇(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原告黃玉卿(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原告黃才峻(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48號
原 告 黃啓治(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宜薇(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宜瑜(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卿(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
黃才峻(即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光照
送達代收人 連千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啓治、黃宜薇、黃宜瑜、黃玉卿、黃才峻為原告李蘭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