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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46號蔡豐任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47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豐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豐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46號
112年1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被 告 蔡豐任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4,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335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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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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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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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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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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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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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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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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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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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