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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688號邱謙成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簡字第146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謙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68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謙成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6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邱謙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887元,及其中新臺幣297,280元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