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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中國福斯特(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TILE(HOLDINGS)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楊國鋒之開庭通知書、開庭筆錄影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中國福斯特(控股)有限公司(CHINA FIRSTEXTILE(HOLDINGS)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楊國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1月10日開庭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重訴字第97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1月10日開庭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11時整,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