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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9號代號3306-9421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1侵訴字第6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代號3306-9421號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侵訴字第69號涂明朗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應受送達人代號3306-9421號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明朗
義務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緝字第1194號)及移送併案(111年度偵字第28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明朗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捌月。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