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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97號林宏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3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宏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697號返還價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宏哲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97號
原 告 鄒宗展
送達代收人 張慶祥
被 告 林宏哲(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4,53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6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4,5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