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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7號原告賴冠羽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他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賴冠羽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賴冠羽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7號
原 告 賴冠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盛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1-10
- 更新日期:112-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