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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73號張家甜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1毒聲字第7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家甜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773號張家甜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家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股別:新
書記官:黃詠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毒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毒偵字第3301號、111年度聲觀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甜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