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41號SITHONGCHAN SUDARAT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1簡字第164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ITHONGCHAN SUDARAT判決
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641號SITHONGCHAN
SUDARAT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SITHONGCHAN
SUDARAT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THONGCHAN SUDARAT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18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ITHONGCHAN SUDARAT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