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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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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被告邱世亮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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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世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世亮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邱秀鳳  
被      告  邱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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