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被告邱世亮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世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世亮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邱秀鳳
被 告 邱世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