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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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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2號陳博裕之抗告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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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抗字第3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博裕之抗告狀繕本及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2項
          、非訟事件法第3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抗字第342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予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抗告狀繕本及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調查程序。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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