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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100號許奇華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成111年度司票字第181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奇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8100號聲請人林秀彥與相對人許奇華、許蘇清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100號
聲 請 人 林秀彥 住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街82巷15弄1號5樓
相 對 人 許奇華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99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