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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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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67號江維山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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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維山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56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維山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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