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城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淑英、追加被告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城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游淑英、追加被告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城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原 告 陳世宜
陳世祥
陳怡均
陳品羽
陳昱良
陳煬燈
陳榮治(即陳榮吉之繼承人)
陳榮叁(即陳榮吉之繼承人)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
被 告 游淑英(亦為楊玉城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楊泰章(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追加被告 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泰輝(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當事人欄「楊泰輝(即楊玉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泰輝(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