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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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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被告賴博政即王閨秀之繼承人、賴博賢即王閨秀之繼承人、賴雅麗即王閨秀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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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博政即王閨秀之繼承人、賴博賢即王閨秀之繼承人、賴雅麗即王閨秀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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